核心提示:
实践课考核说明与安排
一 考试的组织及要求
(一)统考课程的考试:统考课程按照国家考试的要求由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试点院校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统一设考点、编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已经注册的在校生,由试点院校按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二)实践课程的考核:专业主考院校按照国家、省级考试机构要求编制实践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大纲含学习过程评价与综合考核。试点院校按照考核大纲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试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学习过程评价由试点院校根据考核大纲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综合考核由主考院校命题,市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试点院校将学习过程评价成绩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将两项成绩合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各专业毕业环节的考核由专业主考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二 学籍、考籍的管理
(一)试点院校必须按省、市级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的规定、要求建立完整、规范考生学籍档案。
(二)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全部统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毕业环节考核均合格,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经市级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三)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四)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要零起点注册,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实践课程成绩不予保留,统考课程学籍档案转入考试欲转入的市考试机构。
(五)课程免考按省考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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